原告:顾建康,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利辉,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顾建康与被告沈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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