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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康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建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顾建康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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