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顾影月,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思扬,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张荣康,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顥,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顾影月、张荣康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库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反诉原告)智库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智库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反诉原告)智库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因被告(反诉原告)智库公司反诉请求解除本案系争协议,而系争协议总金额为1.742亿元,故涉案争议标的实为1.742亿元,本院遂于2018年12月1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移送请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对此批复,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院遂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顾影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思扬,原告(反诉被告)张荣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被告(反诉原告)智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影月、张荣康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智库公司继续履行与顾影月、张荣康于2016年12月27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向顾影月、张荣康支付6,36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7日,顾影月、张荣康与智库公司就养老院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智库公司根据之前委派的律师对“上海徐汇区颐祥养老院”(以下简称颐祥养老院)和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房产及设备出具的尽调报告金额,按67%的股权出资额计1.742亿元,分四期向顾影月、张荣康支付。第一期在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3,500万元,第二期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3,500万元,由顾影月、张荣康给付所欠的装修、设备、配套设施等款项,此款项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第三期4,000万元应该在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以上三期共计1.1亿元,迄今智库公司仅支付了4,633万元,余6,367万元未按协议约定向顾影月、张荣康支付。顾影月、张荣康多次催讨未果。第四期的6,742万元自双方协定的付款条件成熟后再行支付。协议还约定,由顾影月、张荣康和智库公司共同成立两家公司,其中A公司为“上海颐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祥公司)用于装入标的资产,智库公司支付完毕1.1亿元出资后,顾影月、张荣康才能解决标的资产的瑕疵,将标的资产的产权交易过户至A公司,顾影月、张荣康股份为33%,智库公司股份为67%。A公司成立后,顾影月、张荣康将其名下的D177和C94房产交易过户到了A公司,后因智库公司以增资的方式进入到A公司,顾影月、张荣康不得已又设立了一人公司“上海匀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匀凡公司)用于装资产,现已有两套房产过户到该公司。协议约定的B公司“上海仁孝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孝公司)是用于经营管理“上海徐汇区颐祥养老院”和设立成功后的青浦养老公寓,顾影月、张荣康股份为33%,智库公司股份为67%。后智库公司违反约定,将“上海徐汇区颐祥养老院”的章程进行修改,变更了董事、监理。智库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协议约定,顾影月、张荣康遂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顾影月、张荣康确认智库公司的实际已付款金额为4,653万元,故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智库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向顾影月、张荣康支付6,347万元。
针对顾影月、张荣康的本诉请求,智库公司辩称,顾影月、张荣康违反了系争协议关于资金使用的约定;另目前智库公司已经收到本市青浦区相关部门发送的责令拆除涉案4套房屋违章建筑的通知,协议关于该4套房产办理改建产证的约定已实际无法履行;改建部分无法办理产证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作是基于该4套房屋经改建后整体建立成酒店,再将该酒店用于经营养老项目,顾影月、张荣康曾承诺可以将改建部分拿到产证,协议才将此约定作为合作前提,现产证不但无法办出,改建部分还被责令拆除。
智库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解除智库公司、顾影月、张荣康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6份《借款合同》;2、判令顾影月、张荣康返还智库公司提供的借款4,653万元;3、判令顾影月、张荣康支付2016年12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1,030万元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计算,分别自支付之日计算至2018年8月13日;4、判令顾影月、张荣康支付全部借款4,653万元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8月1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5、判令顾影月、张荣康返还智库公司垫付的D177、C94、D179、D180房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共计1,444,086.42元。事实和理由:智库公司与顾影月、张荣康于2016年12月27日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顾影月、张荣康将提供位于青浦区的8套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的3亩土地以及附属设备,用于智库公司与顾影月、张荣康合作运营的养老院项目,智库公司承诺分期向顾影月、张荣康提供必要的资金,用以解除8套房产上的权利瑕疵和限制,并偿还顾影月、张荣康因经营颐祥养老院及设立颐仁苑产生的部分债务。为履行《合作协议》,智库公司与顾影月、张荣康又分别签署了六份《借款合同》,约定了智库公司提供合作项下资金的时间、金额以及应完成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智库公司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顾影月、张荣康分批提供了借款总计4,653万元,但顾影月、张荣康至今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亦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智库公司要求顾影月、张荣康改正并继续履行,但顾影月、张荣康仍未履行,导致双方合作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另,根据《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五)款第3项之约定,顾影月、张荣康应保证完成其中4套房产的补办改建手续,并办理新产证。2019年1月至2月,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分别向顾影月及颐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将上述4套房产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拆除,而该房产是双方合作开办、运营养老项目的基础,因违章被拆除,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目的已无法实现。本案审理过程中,智库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变更其上述第3项反诉请求为判令顾影月、张荣康配合智库公司将智库公司持有的上海颐祥实业有限公司67%的股份转至顾影月名下,并撤回上述第4项反诉请求;后智库公司又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其第2、3、5项反诉请求。
针对智库公司的反诉请求,顾影月、张荣康共同辩称,不同意解除《合作协议》,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顾影月、张荣康没有违约行为。《借款合同》只是作为智库公司支付款项的收据,且是同一笔费用。
顾影月、张荣康围绕其本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会议纪要》《关于督促切实履行〈合作协议〉的函》、颐祥养老院执业执照及登记证书、颐祥公司营业执照、匀凡公司营业执照、仁孝公司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证、智库公司付款时间及金额明细、顾影月已偿还债务明细、颐祥养老院审计报告、银行业务回单及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2018)沪0104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服务费、利息发票、案涉房产信息统计及不动产查询信息、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归还债务明细及相应凭证、关于成立颐祥公司项目部的通知及2018年1月4日股东会会议通知、青浦民政局关于同意颐仁苑养老公寓申请设置的批复、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青浦养老院营业照片等证据。经质证,智库公司对《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会议纪要》《关于督促切实履行〈合作协议〉的函》、颐祥养老院执业执照及登记证书、颐祥公司营业执照、匀凡公司营业执照、仁孝公司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证、银行业务回单及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民事裁定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服务费、利息发票、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青浦养老院营业照片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青浦民政局关于同意颐仁苑养老公寓申请设置的批复、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称复印件智库公司看到过,智库公司正是基于对顾影月、张荣康承诺的信赖才签署系争协议。智库公司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及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借款合同》、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的说明、银行业务回单及付款明细、案涉房产登记信息、关于敦促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通知函、《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通知函》、邮寄回执、颐祥公司企业公示信息、颐祥养老院理事会决议、颐祥养老院章程核准表、《责令改正通知书》、青浦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关于印发《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的通知、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文书送达公告、视频光盘及照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新修改的《老年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仁孝公司运营报表等证据。经质证,顾影月、张荣康对《借款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及付款明细、案涉房产登记信息、关于敦促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通知函、《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通知函》、邮寄回执、颐祥公司企业公示信息、颐祥养老院理事会决议、颐祥养老院章程核准表、青浦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3-2020)、关于印发《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的通知、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文书送达公告、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新修改的《老年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的真实性认可,对视频光盘及照片、仁孝公司运营报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智库公司原名为上海智库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2016年12月27日,上海智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顾影月、张荣康(共同为乙方)签署《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甲方主营业务包括养老养生、健康医疗、经营性墓地等三大产业;顾影月系上海青浦区颐仁苑养老公寓(以下简称颐仁苑养老公寓)的发起人之一,并实际拥有或可以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张荣康系顾影月的配偶,颐祥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颐祥养老院系一家登记在徐汇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业务范围为为老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服务;颐仁苑养老公寓尚在设立过程中,拟经营范围为为老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服务;乙方实际控制的颐祥养老院、设立中的颐仁苑养老公寓存在诸多权利瑕疵和限制,乙方拟在标的资产、颐祥养老院、设立中的颐仁苑养老公寓解除上述权利瑕疵和限制后,将其用于颐祥养老院和颐仁苑养老公寓的经营,并愿意引入合作方参与颐祥养老院和颐仁苑养老公寓项目,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甲方愿意以现金出资参与颐祥养老院和颐仁苑养老公寓项目,与乙方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标的资产在取得全部合法权属证明和许可文件后,总值为2.6亿元;乙方设立A公司,用于装入标的资产,将其租借给颐祥养老院和设立后的颐仁苑养老公寓使用;甲乙双方分别以67%和33%的出资比例共同设立一家B公司,由颐祥养老院和设立后的颐仁苑养老公寓不可撤销、不设期限地授权B公司进行独家运营管理并取得全部收益;由甲方对A公司以增资方式取得A公司67%的股权,甲方增资A公司后,分批向A公司注入1.742亿元资金,该笔资金用于A公司向乙方购买标的资产并向乙方支付对价款,该笔款项将首先解决上述标的资产,颐祥养老院、设立中的颐仁苑养老公寓的权利瑕疵和限制;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分期解决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利瑕疵和限制,乙方在未将标的资产装入A公司前将无权利瑕疵和限制,解除权利瑕疵和限制的标的资产抵押给甲方;乙方负责协调取得标的资产的权属证明(含部分改扩建房产的合法权属证明),甲乙双方共同商定颐仁苑养老公寓的设立工作并完成相关的设立手续(包括取得颐仁苑养老公寓经营需要的所有资质许可文件);合作步骤:(一)乙方设立A公司,认缴出资330万元,2017年1月10日前(实际以工商设立登记日为准)完成设立,甲方于2017年2月15日前(实际以工商变更登记日为准)以认缴增资方式获得A公司67%的股权,甲方认缴出资67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二)甲乙双方共同设立B公司,甲方认缴出资67万元、乙方认缴出资33万元,甲乙双方的股权比例为甲方67%、乙方33%,2017年1月10日前(实际以工商设立登记日为准)完成B公司的设立;(三)鉴于交易房产存在因乙方的债务而导致的抵押、司法限制、乙方未取得所有权等权利瑕疵和限制,以及乙方因经营颐祥养老院及设立颐仁苑养老公寓产生的债务,乙方需要总计7,000万元(详见附件二债务清单)方能将上述问题解决,甲方将根据需要分批提供必要的资金给乙方,以协助乙方解除上述交易房产的权利瑕疵和限制及部分债务;(四)一俟上述交易房产上的权利瑕疵和限制解除,乙方在未将资产装入A公司前将其质押给甲方,并适时配合完成上述交易房产转让给A公司的转让和过户手续;(五)甲方将按四个阶段向A公司/乙方提供资金,1、第一阶段总额3,500万元,为解除交易房产权利限制,使交易房产顺利过户交易至A公司,乙方所应支付的债务总额合计3,500万元,2016年12月19日前甲方提供65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甲方提供780万元,2017年1月26日前甲方提供800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甲方提供820万元,2017年3月31日前甲方提供450万元,甲方第一阶段资金提供完成后,乙方应将标的资产按照现有产证过户交易至A公司,标的资产过户后,甲方提供的资金将转为甲乙双方对A公司的出资,并作为A公司向乙方购买标的资产的部分对价,乙方应确保在2017年3月31日前至少将交易房产中的4套房产(详见附件一)交易过户至A公司或就该4套房产完成对甲方已支付款项的抵押登记;2、第二阶段提供资金总额3,500万元,甲方将按照乙方的实际需要提供资金用于偿还乙方的到期债务,2017年4月30日前提供1,000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提供1,00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提供1,500万元,第二阶段提供资金结束,乙方将标的资产按照现有产证过户交易至A公司,标的资产过户后,甲方提供的资金将转为甲乙双方对A公司的出资,并作为A公司向乙方购买标的资产的部分对价;3、第三阶段提供资金总额4,000万元,2017年7月31日前提供1,00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提供1,00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1,000万元,2017年10月31日前提供1,000万元,第三阶段提供资金结束,乙方将标的资产按照现有产证过户交易至A公司,标的资产过户后,甲方提供的资金将转为甲乙双方对A公司的出资,并作为A公司向乙方购买标的资产的部分对价;乙方应确保,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将全部交易房产及附属设备交易过户至A公司或就该等交易房产完成对甲方已支付款项的抵押登记,乙方应于不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以实际过户日期为准)将标的资产按照现有产证(产证面积合计为2652.37平方米)全部过户交易至A公司;以上三阶段资金提供完毕,且乙方将标的资产过户交易至A公司后,甲乙双方此前签署的全部借款协议均作废,不再有效力;第四阶段出资总额6,420万元,鉴于交易房产中部分改建后的建筑面积4468平方米未登记在房产证上,因此,须待该部分建筑面积顺利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甲方再行对A公司出资,甲方出资后,该资金将转为甲乙双方对A公司的出资,并由A公司向乙方支付,作为购买标的资产的部分对价(实际办出产证面积不少于4268平方米的,总估值2.6亿元不予调整,但如少于4268平方米的,则本阶段出资总额应作相应调整),具体出资时间和进度亦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甲方责任:(一)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分批向乙方提供资金及向A公司出资;(二)与乙方共同调整本项目的改扩建方案以及改扩建前需协调的相关手续……;乙方责任:……配合甲方和/或A公司完成相应的资产过户及必要的抵押手续,按照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的改造方案,办理前期危房核定以及重新改建的手续,与甲方共同完成交易房产手续合法化事宜,并合法用作运营颐祥养老院、颐仁苑养老公寓……(五)乙方保证完成如下约定:……3、针对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房产,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房产、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C93号房产、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77号房产共4幢楼,补办改建手续并办理新产证……;(六)乙方在办理以上(一)至(五)项事宜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A公司承担;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缴纳的税费均由A公司承担;等等。协议附件1为土地、不动产清单,共包括8套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坐落、权利人分别为:1、沪房地青字(2013)第015294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张樱玲;2、沪房地青字(2013)第014391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顾影月;3、沪房地青字(2008)第000298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C93号、顾影月;4、沪房地青字(2014)第015935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C94号、黄兴;5、沪房地青字(2008)第000314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77号、乔科;6、沪房地青字(2008)第000039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78号、张樱玲;7、沪房地青字(2008)第003244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79号、顾影月;8、沪房地青字(2008)第000299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80号、顾影月。附件2为债务清单,应付款共计25项,合计金额6,737万元。
智库公司与顾影月、张荣康另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协议》中甲方名称变更为“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8日,智库公司(出借人)与顾影月、张荣康(共同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30万元,出借人向借款人指定账户汇款后,借款人应确保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80号、C94号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作担保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利率为0等。后智库公司(出借人)与顾影月(借款人)又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签署时间及主要内容分别为:1、2016年12月30日签署,约定了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利率为0等内容;2、2017年1月9日签署,约定了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利率为0等内容;3、2017年9月21日签署,约定借款金额为1,658万元,出借人向借款人指定账户汇款后,借款人应确保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77号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作担保并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利率为0等;4、未记载合同签署日期,约定了借款金额为255万元、借款利率为0等内容;5、2017年11月14日签署,约定借款金额为310万元,第一期借款150万元于2017年11月14日汇入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借款人必须在2017年11月29日前将其名下位于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79号、D180号两处房产过户至匀凡公司名下,第一期借款仅用于偿还应向案外人陈礼麟支付应支付款项310万元中的150万元、并应促使陈礼麟向青浦法院撤销对借款人名下位于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C93号两处房产的查封,前述约定事项完成后,第二期借款160万元用以支付应支付陈礼麟的剩余款项,借款利率为0等。以上六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合计为4,653万元。
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间,智库公司共向顾影月及其指定账户付款4,653万元。
颐祥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成立,股东为智库公司(持股比例67%)和顾影月(持股比例33%)。匀凡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成立,顾影月为一人股东;仁孝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成立,投资人为顾影月、智库公司,2017年6月13日进行股东变更,智库公司退出,案外人美好生活(上海)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新增为股东。
截至2018年6月26日,8套涉案房产的产权状况为: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C93号房产的权利人均为顾影月,其中河畔路XXX弄XXX号房产于2018年3月27日核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屠丹雯;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C94号、D177号房产的权利人均为颐祥公司;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78号房产的权利人均为张樱玲;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D179号、D180号的权利人均为匀凡公司,该两套房产于2018年2月22日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上海青浦工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智库公司系于2018年8月13日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将反诉状副本送达顾影月、张荣康。
根据顾影月所提交的青浦区民政局于2011年10月25日向颐仁苑养老公寓颁发的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地址为青浦区朱家角镇淀湖山庄河畔路XXX号,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730平方米。顾影月称对青浦区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7号及淀湖山庄C93号、C94号房屋搭建风雨连廊系根据相关部门关于养老设施建筑设计的规定进行的。
顾影月向本院提交了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5月28日联合印发的民发【2014】116号《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印发的《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为“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定“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地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在关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方面规定“制定《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各区和街道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探索研究利用农民宅基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等。
智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25日联合作出沪发改规范【2019】4号《关于印发〈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的通知》,该《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规定“利用存量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是本市落实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多渠道增加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家关于整合改造存量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设施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制定本工作指引……本指引所指的存量资源包括:1、存量的商业、办公用房或工业、仓储用房;2、转型中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等;3、其他适合用于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存量资源……路径一:存量资源纳入城市更新……其中:对于利用存量工业、仓储用房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采取城市更新的路径实施。办理流程:(1)项目提出。权利人通过民政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项目申请。(2)纳入更新计划。区政府指定的组织实施部门结合本市养老设施规划、区域更新需求,将拟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区城市更新(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推进计划,明确项目主体。(3)项目评估和规划调整。组织实施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区政府批准。编制更新实施计划,按规定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同步听取相关部门意见。(4)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权利人按规定补缴存量土地出让金,各区规划资源部门将民政部门提出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等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5)项目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路径二:存量资源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对于商业、办公、社区用房等,在确保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基础上,可暂不改变规划性质、土地权属,不得新建和扩建,可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养老服务。在具体工作中,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存量资源宜优先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长者照护之家、日间服务中心、老年人助餐点等),优先保障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服务设施,不宜作为养老院等长期住养型服务机构。办理流程:(1)项目提出。存量设施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事实单位通过民政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需求……由民政部门初步汇总后,提交区政府专题研究。(2)项目评估。区政府依托存量设施协调推进机制,综合民政、规划资源、应急、住建、环保、卫健以及建筑所在街镇等各方意见,对该存量建筑是否用于兴办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决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其中:属地街镇主要结合区域内养老服务供需情况,就项目必要性、对周边居民的影响及潜在社会稳定风险等提出意见;规划资源部门主要就项目所在地是否有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计划、规划适宜性提出意见;消防管理部门主要提出消防安全意见;住房建设部门主要就房屋结构安全等提出部门意见;涉及园区及管委会的,园区及管委会就区域功能布局适宜性提出意见。(3)项目实施。经区政府决策同意,民政部门出具工作联系单,各单位据此做好项目推进落实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于2019年1月28日印发沪民福发【2019】1号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各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民政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局备案等。
涉案上述8套房产的登记用途均为“住宅”。2019年1月29日,本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向颐祥公司发出青(朱)城管改字(2019)第00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经查你(单位)2019年1月17日被发现在朱家角镇河畔路238弄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2019年2月3日16时前做出如下整改:将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拆除”。2019年2月20日,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向顾影月、张樱玲、颐祥公司发出青(朱)城管改字(2019)第000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为“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月17日13时20分被发现在朱家角镇河畔路XXX弄XXX号、7号及淀湖山庄C93号、C94号涉嫌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在2019年2月27日16时前做出如下整改:将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拆除”。2019年10月15日,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作出青(朱)城管责拆决字【2019】第09010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内容主要为:当事人为顾影月、张樱玲和颐祥公司,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青浦区朱家角镇原河畔路XXX弄XXX号、7号及原淀湖山庄C93、C94号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院认为,系争《合作协议》及六份《借款合同》由顾影月、张荣康与智库公司所签订,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顾影月、张荣康要求智库公司继续依据《合作协议》约定履行提供资金义务,智库公司则要求确认《合作协议》及六份《借款合同》解除。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系争协议关于标的资产现有产证面积合计为2652.37平方米及智库公司第四阶段6,420万元的出资条件为对涉案4套房屋的改扩建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并根据实际办出产证面积以4268平方米为标准对出资总额作相应调整等约定,涉案房产及改扩建建筑面积的产权取得系智库公司签署系争协议的重要考量及目的之一,顾影月、张荣康亦在协议中保证针对该改扩建补办改建手续并办理新产证;其次,顾影月、张荣康对上述约定的4套房屋主要以搭建风雨连廊的方式进行了改扩建,现并无证据证明对该改扩建行为已经相关主管机关办理合法合规手续或已符合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条件,相反自2019年1月份起青浦区人民政府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多次向房屋权利人发出责令对擅自搭建建(构)筑部分予以拆除的通知及决定,顾影月、张荣康虽不予认同,然自2019年5月7日智库公司就该事宜提出异议至今,顾影月、张荣康并未提供相应反证证明该改扩建部分符合规定且可以取得相应产证。虽顾影月、张荣康称该改扩建部分是否为违章建筑尚无定论,但自系争协议签订至今已有三年,就该改扩建部分何时能按系争协议约定取得不动产权登记甚至能否最终进行不动产权登记进而系争协议能否得以继续履行依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智库公司对于上述改扩建事实系明知且确认的,对由此产生的合同风险及法律后果亦为可预见,因此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但对于智库公司来说,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签署协议至今,已过合理等待期限;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智库公司共需向顾影月、张荣康提供资金1.742亿元,交易金额较大,智库公司已实际支付4,653万元,如继续履行,其在上述改扩建条件成就前需出资的金额亦高达1.1亿元,据此,从交易成本和及时止损角度考虑,智库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与法律对于交易稳定性保护的原则也并不相悖。
其次,涉案8套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的规定,住宅并未被列入发展养老服务的存量资源范围,虽然无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存量资源的利用亦有规定性的办理流程要求并需经区政府批准或决策同意。而如顾影月所称,双方基于系争协议在该8套房屋基础上欲开办的系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房屋的“住宅”属性并不相符,且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包括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反前述规定的,分别由城管执法、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且可并处罚款。据此,智库公司与顾影月、张荣康间以涉案房产作为养老服务设施合作养老项目的合同目的事实上无法实现,系争《合作协议》也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
综合以上所述,智库公司要求解除系争协议的请求,有利于破解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对于不能履行的交易以鼓励交易的名义强制履行并不是鼓励交易的真义,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交易双方均要善意行使权利的要求,故本院对顾影月、张荣康要求智库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智库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及六份《借款合同》系双方在为履行《合作协议》中签署的附属性合同,应随《合作协议》的解除而解除,据此,本院确认系争《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及六份《借款合同》于本案反诉状副本到达顾影月、张荣康之日解除。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向顾影月、张荣康释明是否同意解除合同并通过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等方式进行权利主张和救济,但顾影月、张荣康均坚持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另,本案系合作合同纠纷,除智库公司提供资金外,各方还以共同设立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过户及抵押等方式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的处理涉及案外公司及案外房产权利人等诸多事项,以当事人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更为妥当,本院在本案中不再一并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顾影月、张荣康于2016年12月27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及于2016年12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顾影月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9日、2017年9月21日、2017年11月14日所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无签署日期、约定借款金额为255万元的《借款合同》等均于2018年8月13日解除;
二、驳回顾影月、张荣康的全部本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59,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顾影月、张荣康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智库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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