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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志平与王长富、薛万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志平,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莉,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长富,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万芳,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再审申请人顾志平因与被申请人王长富、薛万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志平申请再审称:(一)王长富、薛万芳与顾志平就系争房屋进行虚假买卖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供王熹使用,事实上银行发放的贷款也是由王熹实际获取,顾志平未收到任何房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贷款利息是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损失,应当依据过错原则由双方公平分担。顾志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合同系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掩盖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顾志平应承担返还已收房款及利息的责任。鉴于系争购房款系银行以贷款形式直接发放至顾志平名下账户,顾志平主张其未实际取得,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顾志平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志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心全

书记员: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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