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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忠惠、金新娟与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忠惠,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金新娟,女,196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顾忠惠、金新娟诉被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荣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丽、何雨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忠惠、金新娟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房价款1,362,706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31日至判决之日止按日万分之2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型缺陷损失3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浦兰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房屋,被告赠送原告一个面积为3.6平方左右的书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原告延期付款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2计算,被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却按日万分之0.2计算,但被告至今未交房,且原约定的赠送面积也无法兑现,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日万分之2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及房型缺陷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千荣房产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部分: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补充条款一的第七条已明确说明被告方的环保情况及日后被告可能会因环保问题迟延交房等内容,且销售现场也有将环保情况相关文件公示给业主。现环评通过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且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28日发给上海市奉贤区规划与土地管理局的函中载明被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预计为2019年6月30日,故被告认为2019年6月30日前的逾期交房责任均应予以豁免。关于缺陷损失部分:第一,合同中未约定赠送面积,被告也未收取过相关费用,原告不存在所谓损失;第二,被告告知过原告该块面积的使用情况,且原告也就此签署承诺书;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补充条款一的第十七条已明确约定被告的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户型图和模型图中的内容和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原告不能据此要求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赠送房屋面积测量照片一组,证明被告承诺赠送的面积位置及大小分别为3.6平方米和5.3平方米;被告确认照片中所示位置无异议,但对面积大小有异议,且认为被告从未承诺过赠送小书房;对此,本院认为,该照片系原告单方拍摄制作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数据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浦兰路XXX弄XXX号XXX层XXX室房屋,房屋总价为1,362,706元,房屋面积为88.95平方米。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原告)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2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被告)定于2018年03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若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2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补充条款一》第七条约定:“该房屋交付(补偿合同第十、十一、十三、十五条)根据‘奉环保预审【2015】5号,关于《水榭兰亭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预审意见’及‘奉贤区区政府会议纪要[2015-7]关于奉城镇56-02地块开工事宜的协调会议纪要’(见销售现场公示)等文件精神,如因文件中涉及的环保问题造成房屋交付延期的,甲方可顺延交房时间,对此乙方无异议。……”《补充条款一》第十七条约定:“关于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与示范单位的效力:1、甲方的销售书、广告、宣传资料、户型图和模型图中的内容和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本合同及其附件和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图纸已在销售现场公示展示,乙方对其内容已明确知晓与认可。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作为空间布局、装修装饰和家具摆设指引,不作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本合同所列装修标准的材料或设备如因非甲方原因只是未能采用的,甲方有权以与本合同约定材料或设备同等价值或品质的其他材料或设备替代。乙方所购商品房与现场示范单位可能存在部分差异,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了解这种差异可能存在,并了解这种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其所购房屋带来的影响;乙方同意所购商品房的交付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的约定及交付时的实楼为准,上述变化不作为乙方退房及索赔的理由。”同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一份《承诺书》并要求其签字,《承诺书》内容如下:1、对认购单位改装时遵守和服从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小区管理规定;2、对中空部位进行楼板搭建时,确保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和原建筑物外观形象统一美观的原则;3、改建时,做好安全措施,并承担因此引致的全部法律责任;4、同意本小区业主对其所拥有房屋北阳台外侧中空部位适当占用与改造,且愿意对上下楼业主对相关部位改造工程施工予以配合,接收因上述施工所带来的房屋户型结构、尺寸及外立面等的变化。本人愿意全面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违背上述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服从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物业管理处)对违背承诺的装修予以强制整改或拆除。2016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赠送”面积的特殊要求加装费1,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完毕全部房款。2018年11月8日,诉争项目完成环保验收,截止至2019年5月16日止,诉争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被告至今尚未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
  另查明,千荣房产公司的户型宣传资料中,建筑面积123平方米的A户型,资料显示“3+1房2厅2卫双阳台,创享空间:书房、茶室自由切换,梦想生活百变灵动”,建筑面积89平方米的B户型,资料显示“2+1房2厅1卫双阳台,2+1美学多重空间:既能独立成静谧书房,或是品茶邀月茶室;人性设计贴心打造专属多变空间”。在宣传资料小字称:本宣传资料中所示户型仅为项目……仅供参考,非交付标准。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原被告均确认:建筑面积123平方米的A户型中涉及争议的“赠送”面积约4.32平方米(即1.8米*2.4米),建筑面积89平方米的B户型中涉及争议的“赠送”面积为3.06平方米(即1.7米*1.8米)。对于本院在现场勘验拍摄的照片,原告认为预售许可证、温馨提示均针对二期,与本案无关,整体的沙盘、实际房屋位置及宣传材料中对创想空间的描述均认可;被告认为三房的沙盘是一期销售时的沙盘,两房的沙盘是针对二期制作的,目前尚未最终确定,应该以三房沙盘为准。
  另,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到项目附近的房屋中介店铺了解诉争房屋周边房屋租赁价格并制作调查笔录。尚振房产工作人员给出的价格如下:两房与三房毛坯月租为1,000-1,200元每月,两房精装修月租为1,800-2,500元每月,三房精装修月租为2,000-3,500元每月。轩宁房产工作人员给出的价格如下:两房与三房毛坯月租为1,200-1,500元每月,两房精装修月租为2,000-2,500元每月,三房精装修月租为2,200-3,000元每月。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本院就房屋租金制作的调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均同意以毛坯的价格确认租金。
  另查明,原被告当庭确认截止至开庭之日止涉案的“赠送”面积部分不能搭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千荣房产公司能否以“环评未通过”为由豁免2019年6月30日前的迟延交房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前,但系争房屋所涉项目的环评审核已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被告从环评审核通过之日至今长达近7个月时间仍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向原告交付系争房屋,故本院认为环评是否审核通过显然与迟延交房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至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人民政府发给上海市奉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的函系内部申请文件,也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最终确认,不能作为被告免责的依据,被告应当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二,迟延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调整及如何调整的问题。合同约定迟延交房违约金为日万分之0.2,迟延付款违约金为日万分之2,原告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约定对原告显失公平,迟延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适用迟延付款违约金标准。本院认为,若原告认为迟延交房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按日万分之2计算违约金的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迟延交房违约金的约定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原告要求调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以相同地段房屋租赁价格为参考,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至日万分之0.3,故以房价款1,362,706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以上述标准确定相应的迟延交房违约金。
  本案争议焦点三,被告千荣房产公司的房屋是否存在面积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与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资料中标注“创享空间”和“2+1美学多重空间”等内容;其次,签订合同之日,被告提供一份《承诺书》要求原告签署,而《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为中空部位进行楼板搭建时,应遵守相关规则,配合楼上楼下业主对涉案“赠送”面积的搭建工作,并由被告收取“特殊要求加装费”。被告要求原告签署《承诺书》并支付远低于单位房价的搭建费用的行为,增加了原告对涉案“赠送”面积的心理确信。综上,本院认为千荣房产公司宣传资料中“创享空间”和“2+1美学多重空间”对购房人的购房决策存在重大影响,已构成要约,现被告明确表示不能搭建,与其对外宣传内容不符,存在缺陷,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缺陷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涉案“赠送”面积实属违规搭建,原告主张“赠送”面积每一平方米赔偿10,000元的损失并无依据,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千荣公司对B户型承担25,000元的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忠惠、原告金新娟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迟延交房违约金18,560.06元;
  二、被告上海千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忠惠、原告金新娟房型缺陷损失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由原告负担1,274元,被告负担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朱静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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