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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怀同与沈蓓蕾、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怀同,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蓓蕾,女,196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亮,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榕,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怀同与被告沈蓓蕾、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顾怀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怀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怀同负担。

审判员:朱金彪

书记员:杨亦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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