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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思义与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思义,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超,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顾思义与被告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顾思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陆续向原告借款1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张。嗣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本金。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搪塞,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8年4月1日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就本案借款事实说明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于2018年4月2日以左超涉嫌诈骗立案侦查,目前尚在刑事侦查阶段,因本案的借贷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思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逸

书记员:何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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