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思佳,女,199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赵胜峰,男,199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逸,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乃城,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亿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波。
原告顾思佳、赵胜峰与被告上海亿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顾思佳、赵胜峰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思佳、赵胜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顾思佳、赵胜峰负担。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王月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