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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成强、赵润菡等与周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成强,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赵润菡,女,195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赵刚,194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郑企英,女,195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根发,男,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顾成强、赵润菡、赵刚、郑企英诉被告周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成强、赵润菡、赵刚、郑企英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周根发名下价值人民币1,320,000元的财产,并用原告赵刚、郑企英、案外人赵某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顾成强、赵润菡、赵刚、郑企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根发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32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赵刚、郑企英、案外人赵某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  怡

书记员: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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