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华城华中苑(72A-01A)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张鉴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辉,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华城华中苑(72A-01A)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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