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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敏琴与潘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顾敏琴,女,1989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宗鸣,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顾敏琴与被申请人潘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顾敏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宗鸣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潘宗鸣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潘宗鸣在农业银行松江支行内存款2,75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潘宗鸣在工商银行松江支行内存款2,75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三、查封被申请人潘宗鸣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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