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君玲,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顾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顾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的银行存款2,75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在农业银行松江支行内存款2,75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某在工商银行松江支行内存款2,75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三、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燕华
书记员: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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