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甫臣,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顾某某、许乾健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XXX号单全幢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顾某某、许乾健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XXX-XXX号单全幢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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