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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甫臣,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旭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施丽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上海景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旭卿、施丽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某某、沈旭卿涉嫌犯罪,现被刑事羁押于杭州江干区看守所,该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不具备送达及开庭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爱萍

书记员:万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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