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敏芳,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克,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沣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霄。
被告:郑霄,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顾敏芳与被告世沣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顾敏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作为担保人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投资收益。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郑霄相识。被告郑霄向原告提出有养老院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可以营利,并带原告实地看了其经营的养老院。原告(乙方、质权人)与世纪养老院(甲方、出质人)、沣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丙方、担保人)签订《世沣养老下属养老院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投资金额1,000,000元,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12%。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郑霄及被告世沣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另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因收益不错,原告未将本金拿回,并于2019年6月续签了《世沣养老下属养老院经营收益权质押合同》及《担保函》。自2019年9月起,养老院就拒不履行支付投资收益的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敏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娇君
书记员:裘泱泱 陈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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