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文举,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学,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旸,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陈伟春,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文举诉被申请人张旸、陈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12,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顾文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旸、陈伟春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倩晗
书记员:郁思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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