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文龙,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能,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王瑞莲,女,194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
原告顾文龙与被告王能、王瑞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文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98元,减半收取19,949元,由原告顾文龙自行承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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