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新平,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新平与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顾新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同)、截止2019年9月8日的利息114万元,此款应由被告于2019年11月15日前返还原告;
二、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原告顾新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以未偿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顾新平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万元,合计6万元,此款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5,200元,由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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