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明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一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秦洪娣。
被申请人:周峰。
申请人顾明兴与被申请人秦洪娣、周峰、第三人上海申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顾明兴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担保人汤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明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系本案诉争之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汤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顾明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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