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顾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2001********,汉族,学生,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镇**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6时许,在本市天桥区车站北街新村14号,被告人顾某某趁邻居被害人赵某某外出之机,用事前偷配好的钥匙打开赵某某的房门,进入室内,秘密窃取人民币4100元以及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格为35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顾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现金和销赃款均已退还,被盗手机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济南市天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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