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昭林,男,193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秀珍,女,1936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山,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志燕,女,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昭林、王秀珍起诉被告顾志燕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昭林、王秀珍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昭林、王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昭林、王秀珍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顾昭林、王秀珍负担。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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