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蒋某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萍
书记员:李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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