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晓昱,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琦,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英,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晓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青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晓昱于2019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晓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晓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上诉人顾晓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范庆韵
审判员:黄 亮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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