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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艳与上海瑾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晓艳,女,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瑾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付强。
  (2019)沪0104民初15905号原告顾晓艳与被告上海瑾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1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15904号原告上海瑾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晓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15904号原告上海瑾亨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159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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