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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影,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逾期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命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8年7月2日转帐给被告1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并讲明按期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今借到顾某某金额壹拾贰万整。应在2018年8月1日归还本金。除应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债权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违约产生的实际费用等)”
  同日,原告分二次转帐给被告12万元。
  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款无着遂提起本案诉讼,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依据借条、收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8年9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借条中有约定,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因被告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某某借款12万元。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某某借款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某某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2,800元,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叶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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