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月霞,女,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柴文莉,女,199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宣。
被告: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先水。
原告顾月霞、柴文莉与被告上海世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壹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月霞、柴文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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