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顾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程某某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巧珍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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