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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徐某1与徐某2、徐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某1,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2,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徐某3,女,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顾某某、徐某1与被告徐某2、徐某3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顾某某、徐某1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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