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192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叶婷(系原告孙女),女,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沁,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194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骋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被告上海闵骋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原告顾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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