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女,195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军秀(系被告之女),住址同被告。
第三人:王永香,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顾神琦,男,199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XXX号XXX室。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第三人王永香、顾神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较复杂,尚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静
书记员:卫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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