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193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1,女,1948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2,男,195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3,女,1953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4,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5,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6,女,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7,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某8,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施某1、施某2、施某3、施某4、施某5、施某6、施某7、施某8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忠新
书记员:陈裕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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