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李斌名下的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份额。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斌与原告顾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即本案被告李某某。2004年7月11日,被继承人李斌患病去世,其父母李福桢、张阿宝于2004年11月为房屋归属涉讼,案号(2004)普民三(民)初字第6420号,案件调解结案,上海市宜川五村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归李福桢、张阿宝所有,李福桢、张阿宝放弃对上海市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继承权等内容。2004年3月取得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斌、顾某某、李某某三人名下,系共同共有,建筑面积88.16平方米。
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放弃对系争房屋的继承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静安区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顾某某一人继承,继承后,上址房屋产权由原告顾某某、被告李某某按份共有,原告顾某某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被告李某某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原告顾某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办理上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李某某有协助办理义务,所需相关费用由原告顾某某依法承担。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被告已预缴)。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翟小芳
书记员: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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