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1,男,1974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沈2,男,199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卫某某,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沈某1、沈2、卫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卫某某无法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江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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