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192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杰。
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汶静,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某,男,1947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沈某某,女,195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施某某、沈某某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施某某、沈某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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