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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王某1、丁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王某1,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丁某,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王某2,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1、丁某、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顾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顾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国钧

书记员:陈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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