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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瞿某1、瞿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瞿某1、瞿某2、瞿某3、瞿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瞿某1、瞿某2、瞿某3、瞿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华沁

书记员:唐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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