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瞿某1、瞿某2、瞿某3、瞿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瞿某1、瞿某2、瞿某3、瞿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华沁
书记员:唐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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