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和铺村溪墘9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权勇,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作出(2018)沪0115民初77878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相关财产。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以与被申请人顾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顾某某的保全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顾某某名下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4GXFXXXXXXX,发动机号为656071,车牌号为沪C7XXXX的奥迪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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