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22岁,199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8********,中专文化,群众,罗庄区人,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白沙沟村371号,无业。2020年1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顾某某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临沂市罗庄区南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沙沟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4日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顾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有逃逸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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