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18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9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7mg/l00ml)驾驶粤E06****号牌小型轿车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天佑城停车场的停车位行驶至停车场6号出口位置,与蔡某某驾驶的粤YML****号小型轿车发生纠纷引发争吵,顾某某拍打对方车辆并辱骂威胁蔡某某,蔡某某随即打电话报警,顾某某就用手掐蔡某某的脖子殴打对方。
公安机关接报后辖区治安员曾某某、关某某、伍某某等人先后赶往现场控制顾某某,防止顾某某继续殴打蔡某某,期间顾某某又对曾某某、关某某、伍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关某某受损伤,伍某某多处损伤。随后乐从派出所民警廖某某、陈某甲等人赶到现场抓获顾某某,由民警廖某某带领治安员曾某某、陈某乙将顾某某押上粤E38****警车带回乐从派出所。返回途中,顾某某在警车上拿出香烟吸食,治安员曾某某上前制止后,顾某某从警车后排两次用脚踢向前排的随车治安员,并朝对方吐口水。警车到达乐从派出所后,民警廖某某劝顾某某下车,顾某某拒不下车还用脚踢了曾某某的右手腕几下,致曾某某右腕部软组织挫伤,顾某某还用脚踢烂警车右后侧车窗玻璃,随后公安机关将顾某某带至乐从派出所办案区约束酒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5.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永安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2张光盘;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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