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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曾用名顾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高速公路路面一标试验段工程部技术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号,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旁**高速公路工程部职工宿舍。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曲靖市宣威市公安局乐丰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0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华坪县**镇****市场停车场,载孔某某等人沿**路、**广场路口、华坪到荣将迎宾路,往荣将镇**村旁的**高速公路工程部员工宿舍方向行驶,行驶到迎宾路1KM+500M***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顾某某血液中检出

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查获现场照片、现场辨认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顾天铭不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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