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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63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酒后驾驶湘F*****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丹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旺超市门前时,与武某某驾驶的沪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司法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武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军现 

代理检察员:侯晓欢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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