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20时许,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街道办城管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田某某带队巡查至制药厂十字西北角某面馆时,因该店炒菜时未使用油烟净化器,执法人员向被告人顾某某(该店经营者)提出整改要求,顾某某及其母亲李某某因嫌执法人员在其店门口影响生意,与执法人员发生口角。争吵中,双方发生撕打,顾某某用右拳殴打城管执法人员田某某的脸部,被群众拉开后又拿起一把水果刀要冲向执法人员,被围观群众拉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仪视频;5、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暴力妨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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