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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4********,回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区**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区**镇**村。2017年4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辽宁省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凌晨,在大厂县**镇**村**健身三楼台球厅,因琐事被告人顾某某与解某某发生争执,顾某某殴打解某某并用台球杆打其头部,致解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解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12月28

       

附件:1.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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