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吸毒,2010年10月27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平湖市**街道**路**地下停车库内,因自己汽车被一辆汽车(白色浙F*****车)挡住,致使汽车无法驶出,后顾某某将该车的右前车门、右后叶、后备箱及右后尾灯踢坏。经平湖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格达10791元。
另查明,顾某某积极赔偿道歉,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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