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顾某某从朱某某处购买位于五河县**镇**村**庄新河东坝子上的杨树46棵。2019年6月17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某某擅自采伐买来的杨树,共计采伐了36棵。经五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鉴定:现场伐倒杨树总共36棵,活立木蓄积量为13.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朱某某、顾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滥伐林木蓄积量鉴定证明书;
5.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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