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车牌号“冀****号”三轮汽车(肇事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沿河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阜平县天生桥镇红草河村路段时,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事故认定:被告人顾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东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住在阜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