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某与孔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乙。
被告孔某甲。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孔某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顾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13时20分许,被告孔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曲阜市五马祠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利群鞋城门口处,与清扫道路的环卫工人原告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顾某某受伤。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孔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顾某某在曲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胸部损伤、左肋骨骨折、左腿皮肤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12144.9元。原告住院期间陪护两人;医疗机构出具意见:休息治疗四个月,二次手术费约需10000元。2015年12月10日济宁正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左上肢属十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1400元。原告提交曲阜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证明和原告在中国银行的借记卡交易明细清单,主张每月的误工费1315元;提交子女顾某乙、顾某丙的身份证明,主张护理误工费每人每天50元。提交鉴定费发票复印件一张,主张鉴定费12000元。提交交通费票据数张,主张交通费支出100元。
原、被告因赔偿发生纠纷,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144.9元、误工费5260元、护理费900元、伙食补助费270元、鉴定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66626.1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交通费100元,总计97501.0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孔某甲驾驶非机动车与原告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顾某某受伤,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事故认定书为证,事实清楚;原告顾某某的医疗费12144.9元,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曲阜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证明意见:原告一年后取内固定需人民币10000元;原告据此要求二次手术费,本院认为与住院费比对,取内固定的费用过高,本院酌定7000元;原告提交的曲阜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证明、中国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事发时从事环卫工作,月均收入1266.67元,原告住院9天、休息4个月,误工期为129天,原告要求5260元的误工费不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两护理人员每人每天护理费50元,符合当前护工报酬水平,本院予以采信,认定护理费为900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符合当前的伙补水平,予以支持;原告系城镇居民,原告因本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要求残疾赔偿金66626.1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的鉴定费1200元没有合法证据,不予以采信;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100元,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孔某甲赔偿原告顾某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计93301.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国成 人民陪审员  魏修华 人民陪审员  颜爱民

书记员:刘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