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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1、秦某1等与顾某2、徐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某1,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某1,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某2,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秦3,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雄,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2,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某,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3,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4,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5,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6,女,194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7,女,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1、秦某1、秦某2、秦3与被告顾某2、徐某某、顾某3、顾某4、顾某5、顾某6、顾某7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受疫情影响,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朱佳佳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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