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1,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谈某某,女,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周某某,女,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2,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顾仁兴,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平南村XXX号。
第三人: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良民村XXX号。
法定代表人:葛建军。
原告顾某1、谈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顾某2、第三人顾仁兴、上海新发展新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1、谈某某、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某1、谈某某、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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