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1,男,194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2,男,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国云,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3,男,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4,女,194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1、顾某2与被告顾某3、顾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1、顾某2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1、顾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1、顾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原告顾某1、顾某2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唐丹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