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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1、顾某2与顾某3、顾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某1,男,194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2,男,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国云,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玮,上海马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3,男,195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4,女,194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1、顾某2与被告顾某3、顾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1、顾某2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1、顾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1、顾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8元,减半收取计829元,由原告顾某1、顾某2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宣志慧

书记员:唐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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