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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1、顾某2与顾某3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1,女,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2,女,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3,女,195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再审申请人顾某1、顾某2因与被申请人顾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8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某1、顾某2申请再审称:顾某3提供的张友仙的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实质内容更让人产生合理怀疑,代书遗嘱是顾某3联合家里的亲戚伪造的,不能反映张友仙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友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遗嘱的有效性体现在形式及实质两个方面。首先,张友仙的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对于代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并非代书遗嘱成立的法定要件;其次,代书人及见证人均证明遗嘱内容系张友仙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友仙也在遗嘱上捺印确认;最后,法律并无禁止亲属间不能任代书人或见证人,顾某1、顾某2认为见证人、代书人不具有客观性、系争遗嘱系顾某3联合家里的亲戚伪造的,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原一、二审据此对顾德章、张友仙的遗产分别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方式予以分配,并无不当。
  综上,顾某1、顾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某1、顾某2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顾文怡

书记员:王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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