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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1、顾某2等与顾某6、顾某7等法定继承纠纷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某1,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顾某2,女,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3,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顾某4,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某5,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6,女,192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燕萍(系顾某6之女),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耀民(系顾某6之子),男,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顾某7,男,193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潘某某,女,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顾某8,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顾某9,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顾某10,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顾某11(曾用名顾某12,2018年5月死亡)。
  原告顾某3、顾某5、顾某1、顾某4、顾某2与被告顾某7、潘某某、顾某9、顾某8、顾某10、顾某6、顾某11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顾某11于2018年5月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顾某11死亡,需要等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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